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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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省柳河医院赔偿三原告医疗费12,731.90元、护理费120.86元、误工费120.86元、住院补助费100元、死亡赔偿金530,608.40元、丧葬费28,049.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8,332.76元,共计610,063.78元的10%为61,006.38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赔偿66,006.38元。 案件受理费2451元(减半收取),被告承担800元,其余原告承担。鉴定费7100元由被告承担。 义务人如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届满时起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