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框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自贡市尚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贡市尚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框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2187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1.以3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4‰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付至该笔款项清偿之日止;2.以48750元为基数,按每日0.4‰标准自2018年1月20日起计付至该笔款项清偿之日止;3.以101250元为基数,按每日0.4‰标准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付至该笔款项清偿之日止;4.以33750元为基数,按每日0.4‰标准自2018年6月2日起计付至该笔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框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90.5元,由被告自贡市尚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