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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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南宁江南分公司 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购物款6.2元; 二、被告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1000元赔偿金;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