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梧州市连鹏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广西柳州市东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登记在被告广西柳州市东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B×××××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为原告***所有;

二、不得执行车牌号为桂B×××××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梧州市连鹏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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