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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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连鹏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广西柳州市东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登记在被告广西柳州市东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B×××××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为原告***所有; 二、不得执行车牌号为桂B×××××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梧州市连鹏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