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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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元,诉讼保全费630元,合计19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0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