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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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宁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豫1423执67号 赵来兵: 你与王红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的(2020)豫1423民初221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红鉴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423民初2213号判决事项。 (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诉讼费、执行费。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户名:宁陵县人民法院账号:25×××02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2021-01-14 |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