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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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7496.13元; 二、原告***在获得上述赔偿款同时向被告***返还垫付的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向被告***履行主文第二条款项时从中扣除被告***应承担的部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