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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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300元,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以23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原告***确认如下账户为款项的接收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璜泾支行,账号62×××4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但不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支付案件受理费25元(开户名称太仓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32250199733600000376035165)。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