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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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第一段以3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7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该笔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第二段以25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9月1日起至该笔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第三段以25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9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该笔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对被告***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中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7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6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