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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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l28,855.57元、保费10,096.89元,共计138,952.46元,并以138,952.46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