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1日口头达成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原告***房屋内的所有物品搬出,腾空房屋,将房屋交付原告***;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拖欠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9日租赁费4225.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拖欠2020年12月10日至被告搬出房屋时止房屋租赁费1230.00元、电费770.00元,合计2000.00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01
发布日期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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