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国之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丹东国润麦隆新能源有限公司
顺宇洁能科技有限公司
国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国之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900万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国之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国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国润集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50元,由被告国润集团承担74800元,由原告国之杰公司承担43250元。此款原告国之杰公司已预交,被告国润集团于执行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国之杰公司。反诉费6900元,由反诉原告国润集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5
发布日期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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