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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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7月23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1753.4元及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48520.6元,共计6027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滞纳金(以11753.4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12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