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筑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贾朝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昆明筑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的工程款、诉讼费、执行费共计人民币2176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4元,由被告贾朝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