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京路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丽市中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2017)云3102民初98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京路支公司在车上乘客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损失人民币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撤销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2017)云3102民初9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三、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人民币187494.62元,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被上诉人***、***、大理市泰源机动车信息咨询服务部、***、腾岩所凹赔偿上诉人***损失人民币84997.69元,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一审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9元,由上诉人***承担129元,由被上诉人***承担1500元,由被上诉人***、***、大理泰源机动车信息咨询服务部、***、腾岩所凹承担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9元,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