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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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透支本金39004.01元、利息5035.67元、分期费用及违约金28727.92元(截止2019年8月28日)及自2019年8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和逾期违约金(两者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同时承担律师费7276.76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1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