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浩能经贸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山东凯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君福经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淄博君福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计算至2019年7月4日的利息183,191.67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复利、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淄博君福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

三、被告淄博浩能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凯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君福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7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负担500元,由被告淄博君福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浩能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凯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6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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