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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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冀0302民初535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给付欠款4373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自2019年至今因被告一直在原告服装店购买衣物,有时现结现付,有时衣服先邮寄后付款,但多次拖欠,未及时给付原告衣服款,累计43732元,至今未还,有原告出示欠条为证,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37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给付原告***本息人民币46237元,偿还方式为:自2021年7月10日起每月最低偿还3000元,至2022年7月10日前偿还完毕。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元,由被告***负担。于2022年7月1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翔宇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澎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