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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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衡水市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19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被告衡水市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