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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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本溪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502执53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本钢机电厂退休职工,住***。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60××××××××,汉族,河北省滦南县人,本溪市粮 食局退休职工,住***。 申请执行人:HONGTAO,女,****年**月**日出生,加拿大籍人,加拿大籍驾驶证号:T0508-33705-56018,住***。原告HONGTAO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同上。 被执行人:本溪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忠宇,其他信息不详。 被执行人: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 负责人:董培峥,该局局长。 此案无裁判文书。 审判员潘英智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文涛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