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舒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舒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16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息止;同时支付拖欠利息366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4.5元,由原告***负担1324.5元,被告舒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