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855.88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4月25日,利息为12712.04元;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9855.8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800元;

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计10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担500元,被告***负担5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06
发布日期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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