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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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3541.91元及利息3458.43元,合计17000.3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计24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担84.5元,被告***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