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高新正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借款本金499,034.6元、利息8,229.19元(截止2019年7月21日);并支付自2019年7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个人购房保证(抵押)借款合同》计算); 二、被告淄博高新正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淄博高新正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3元,由被告***、***、淄博高新正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