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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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高青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5民初1970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高青支公司,住***。 负责人:彭杨旭。 原告***与被告***、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高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2019年6月25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小玲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文文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