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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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仲凯食品便利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仲凯食品便利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驳回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仲凯食品便利店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