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 台州龙翔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 三门县花桥镇下洋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县花桥镇下洋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账号为20×××82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11193元。在冻结期间内,被申请人三门县花桥镇下洋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处分被冻结的财产。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即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 保全申请费3076元,由申请人台州龙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