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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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宏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宏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输费133302元; 二、被告大连宏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利息以13330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宏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