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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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万坤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万事利实业(嘉兴)有限公司 杭州万事利进出口有限公司 南通新兴色织整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602民初5911号 原告:南通新兴色织整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军,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事利纺织印染嘉兴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屠红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少桢,浙**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新兴色织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色织公司)与被告万事利纺织印染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利印染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2日、2018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23日、2018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兴色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军,被告万事利印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少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兴色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167222.96元。2.本案诉讼费依法处理。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自2013年起发生业务往来,双方于2013年5月27日签订针织布染色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针织布进行染色加工,在合同约定的两年加工期共计发生加工费5668856.04元。其中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增值税票总额为5461633.08元,另根据被告指示还有207222.96元的加工费开给案外人杭州万坤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坤公司),被告收货后仅向原告支付了5501633.08元,余款167222.96元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索要无着,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万事利印染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发生的加工费为5461633.08元,被告已支付了全部款项,原告开给万坤公司的发票对应的款项207222.96元应由原告向万坤公司主张;2.即便原被告之间存在未结清事宜,被告最后一期付款日是2015年6月30日,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万事利纺织印染嘉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新兴色织整理有限公司加工费167222.96元。 案件受理费3644元,由被告万事利纺织印染嘉兴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4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判长蔡抒晨 代理审判员冒亚晶 代理审判员张赟 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陈颖 |
| 裁判日期 | 2018-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