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5年7月20日起按月息9.6‰计付至2016年7月20日止;罚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按月息14.4‰计付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47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8
发布日期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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