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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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德清县人民医院 嘉兴品嚞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腾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5890.23元(已履行);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共计支付理赔款343047.83元,其中支付给原告***237166.66元,支付给被告***11771.4元,支付给被告浙**腾食品有限公司94109.7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55元,减半交纳1177.5元,由原告***承担471.5元,由被告浙**腾食品有限公司承担70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