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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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防设备厂 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49000元并以2510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4月19日、以449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449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日止计付利息予原告茂名市人防设备厂; 二、驳回原告茂名市人防设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21.81元、财产保全费3841.81元,共9063.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69.62元,由被告负担6794元并应于履行上述判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