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
厦门三乐钢琴有限公司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厦门三乐钢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月69036.7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二、厦门三乐钢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的综合管服务费(按照每月31035.15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三、厦门三乐钢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综合管理服务费的违约金(其中2016年5月份的综合管理费服务费31035.15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8月28日起计算,其中2016年6月份、2016年8月份、2016年10月份、2016年12月份、2017年2月份、2017年4月份、2017年5月份、2017年6月份、2017年7月份、2017年8月份、2017年9月份、2017年10月份、2017年11月、2017年12月份每月管理服务费31035.15元的违约金自当月26日起开始计算,2016年7月份、2016年9月份、2016年11月份2017年1月份、2017年3月份以及2018年1月份至8月份每月管理服务费31035.15元的违约金自次月1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均按照年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综合管理服务费之日止);

四、厦门三乐钢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险费用7075.67元;

五、***对厦门三乐钢琴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厦门三乐钢琴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37元,由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负担15655元,由厦门三乐钢琴有限公司负担288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厦门三乐钢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厦门三乐钢琴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9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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