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1222民初183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蕾,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851943357N。

负责人:张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丽娟,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亳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蕾,被告***、被告人民保险亳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222037元,精神抚慰金优先从交强险中支付。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求无异议,但是这些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我没有垫付款。

被告人民保险亳州分公司辩称,***、***、***、***不是本起交通事故受害人武兴龙的近亲属,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受害人武兴龙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被答辩人提供的凡桥村委会的证明显示武兴龙是五保户,生前有侄子***照顾抚养,***、***、***、***与死者武兴龙是叔侄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关系。因此***、***、***、***不符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权利人资格、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同时,武兴龙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并非武兴龙死亡时所有的财产,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也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即使被答辩人以“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的规定请求支付丧葬费,因被答辩人未提供已支付受害人丧葬费的证据,因此被答辩人诉请丧葬费依法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针对要素表的答辩是精神抚慰金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2020年5月9日19时20分许,***驾驶皖SZ××××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刘广侠),沿京珠线自南向北超速(行驶为45km/h-47km/h)行驶至871KM+970M(太和县倪邱镇孙庙段)时,与自西向东横过道路武兴龙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武兴龙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承担此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武兴龙承担此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刘广侠无责任。

三、受害人概况:武兴龙,****年*月**日出生,农业户口。

四、其他赔偿权利人概况及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年**月*日出生,农业户口,系武兴龙侄子;***,****年**月**日出生,农业户口,系武兴龙侄女;***,****年*月*日出生,系武兴龙侄女;***,****年*月**日出生,系武兴龙侄女。

五、死亡赔偿金:197210元(39442元/年×5年)。

六、丧葬费:39518.5元。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

八、保险合同主体及合同主要内容:肇事车辆皖SZ××××轻型普通货车在人民保险亳州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保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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