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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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2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购房借款97500元; 三、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购房借款97500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总计6450元,由***、***各承担3125元;由***、***各承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