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七兄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厦门市康宁利安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厦门市康宁利安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七兄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164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 驳回原告厦门七兄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16元,由原告厦门七兄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71.7元,由被告厦门市康宁利安门业有限公司负担2544.3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厦门市康宁利安门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厦门七兄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厦门市康宁利安门业有限公司应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时应一并支付给原告厦门七兄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