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款损失100万元、利息损失(以100万为基数,自2018年7月28日至实际赔付投资款损失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律师费损失5万元; 二、被告信泉和业(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信泉和业(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