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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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9,0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