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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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2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 二、杨啸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776880元及该款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5400元,由***负担73444元,杨啸剑负担128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735元,由***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已分别由***、杨啸剑预交,法院不再退还。***将其应负担的一、二审诉讼费中的41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杨啸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