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 厦门市长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厦门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市长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3000元; 二、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市长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8月3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厦门市长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81.5元,减半收取计4540.75元,由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