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市栋达文化体育交流有限公司
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2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

二、常州市栋达文化体育交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311395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4801元,由船用电缆公司负担3132元、栋达公司负担31669元;该款已由船用电缆公司预交,栋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负担诉讼费31669元迳付船用电缆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1元,由上诉人船用电缆公司负担3132元、栋达公司负担316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6-28
发布日期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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