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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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泰安华鲁锻压机床有限公司 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价值1620000元的财产(具体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财产清单所列财产为准)。 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