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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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21)苏0707执1216号 本院在执行王长生与吴军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苏0707民初435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吴军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