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中山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车位借款及抵押合同》(编号:个房贷字第××号)。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78799.88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1月14日,利息2973.08元、罚息38.61元;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未到期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计算利息,贷款利率每年的1月1日调整一次,逾期本金按罚息利率即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前述罚息利率计算罚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4090元。 四、被告***、***逾期履行上述两项债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西区长洲南大街168号隽峰花园5幢404房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备案编号:DY201553596号,备案合同号:HTN2015087542)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处置所得价款超出上述债权部分,归被告***、***所有。 五、被告中山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9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中山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