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义市郑屯镇人民政府
义龙新区规划和交通建设管理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与贵州省兴义市郑屯镇岩峰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7月3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收破方结算》部分有效;

二、由贵州省兴义市郑屯镇岩峰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177577.1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77577.1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9日(原审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对兴义市郑屯镇人民政府、义龙新区规划和交通建设管理局的诉请请求;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承担1680元,贵州省兴义市郑屯镇岩峰村民委员会承担3520元(由贵州省兴义市郑屯镇岩峰村民委员会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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