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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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5000元,并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