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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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3127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向平,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被执行人赵建民,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向平与被执行人赵建民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湘3127民初20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查明,本院(2020)湘3127民初206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被告赵建民同意于2020年12月20日之前给原告向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于2021年2月28日之前给原告向平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万元整。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赵建民承担。因被执行人赵建民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2万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已主动给申请执行人偿还了借款本金5万元,2021年7月12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3万元,(其中案号(2021)湘3127执恢182号执行标的为6万元),于当日给申请执行人兑付了人民币2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时表示放弃对其他费用的执行,并交纳了本案申请执行费1000元(含(2021)湘3127执恢182号执行费8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20)湘3127民初206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3127民初206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