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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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新疆凌庆蔬菜果品有限公司 新疆丰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福兴金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返还借款本金3199999.87元,逾期利息682755.07元,逾期罚息129232.2元(逾期利息、罚息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止); 二、被告***以未返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的标准,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支付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新疆凌庆蔬菜果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新疆丰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哈密市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福兴金矿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被告新疆凌庆蔬菜果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新疆丰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哈密市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福兴金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支付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 以上被告***、被告新疆凌庆蔬菜果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新疆丰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哈密市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福兴金矿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款项合计后,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截至2021年2月24日为4016987.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935.9元,减半收取19467.95元(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被告新疆凌庆蔬菜果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新疆丰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哈密市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福兴金矿业有限公司负担。邮寄送达费121.33元,由上述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