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盛慧融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天津盛慧融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欠付租金164614583.33元、留购价款10000元、公证费10000元、迟延交付第二、三期租金所产生的逾期利息3353090.28元以及以欠付租金164614583.3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二、被告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天津盛慧融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327642元,由被告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627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原告天津盛慧融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6485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