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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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邯郸市峰峰东信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扣划被申请人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股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